新的一年
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填報工作開始啦!
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報個人事項,
是黨員干部的責任和義務。
但!是!
梳理有關紀律審查監察調查信息后,
我們發現,
僅2022年1月以來,
被通報“雙開”的領導干部中,
就有許多都被指“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
“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可見,
是否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是檢驗領導干部對黨是否忠誠老實的試金石。
領導干部為什么要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
個人有關事項瞞報漏報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領導干部如何避免踩到紀律“紅線”?
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01為什么要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
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員自覺履行黨章規定“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也是踐行“對黨忠誠”的莊嚴承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屬于違反組織紀律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等的,黨組織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為何如此重要?在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趙緒生看來,這既是自覺履行黨章規定“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也是踐行入黨誓詞“對黨忠誠”的莊嚴承諾。
習近平總書記曾告誡領導干部,“有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打埋伏、八小時之外找不到人,能說對黨忠誠嗎?”對黨忠誠老實、表里如一,是黨的政治紀律的重要內容。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認真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既是完成組織交辦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更是領導干部強化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意識、遵守政治紀律、履行職責使命的題中應有之義。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強化對領導干部監督的手段,也是發現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的途徑之一。要求領導干部按照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的重要體現,把從嚴管理體現在抓早抓小抓經常上。
盡管不斷強調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重要性,
但卻仍有少數領導干部不按規定如實報告,
企圖蒙混過關,逃避組織監督。
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杭州市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二級調研員蔣某言在填報2020年度個人事項報告中,將向眾多房地產開發相關業務公司、負責人借款共計1700余萬元的情況隱瞞不報。最終,蔣某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許多領導干部漏報、瞞報后,
以為不會被發現,
然而個人有關事項再怎么隱瞞,
都會留下蛛絲馬跡,
最終枉費心機。
02個人有關事項瞞報漏報的主要情形
房產、股票投資、經商辦企業、出國出境情況等方面頻頻出現瞞報漏報現象
根據《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干部應當每年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然而,一些領導干部把重要資產“忘在腦后”,出國出境“來去如風”,投資證券股票“你知我知”的情形依然存在。在各地的通報中,瞞報、漏報等情況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對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及投資情況“閉口不談”。
案例:杭州蕭山國營商業有限公司原黨支部書記、總經理王某華,以其子名義于2013年10月購買兩套非住宅商業用房。其在2018年5月填報《蕭山區公職人員廉情信息登記表》、2020年3月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2021年3月填報《正科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均未按規定主動報告上述兩套房產,屬隱瞞不報。2022年1月,王某華因違反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
不如實匯報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案例:2021年9月,杭州市錢塘區某區管干部因隱瞞未報配偶持有市值10萬元投資型保險產品,且未報告子女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情況,受到誡勉處理。
隱瞞持有普通護照及因私出國(境)情況,或對個人去向“緘口不提”。
案例:杭州蕭山食品公司原總經理王某,2015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未按規定將本人護照上交單位保管,并使用該護照在僅有一次履行請假及審批手續的情況下,92次往返中國與馬來西亞看望其前妻和子女,累計曠工125.5天。王某另存在其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紀律問題。2021年1月13日,王某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為何會出現瞞報漏報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有的領導干部歸結于思想不重視,有的解釋因政策把握不準,有的推脫說與家屬信息溝通不及時不全面,同時也不排除少數領導干部“心里有鬼”,故意想要“蒙混過關”。此外,少數單位黨委(黨組)也存在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的問題。
03認真填報 避免踩到紀律“紅線”
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不斷加強改進,廣大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明顯增強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問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也在不斷加強和改進。
從制度本身看,從2014年印發《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到2017年修訂出臺《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制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對報告主體、內容、抽查核實及結果處理等作出改進完善,報告事項越來越細、越來越嚴、越來越實,對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具有重要意義。
制度嚴密了,還要有相應配套跟上。黨紀處分條例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范疇,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組可以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初核時可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形成了強大的監督合力。2016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對“凡提四必”作出明確規定,即干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將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與干部提拔直接掛鉤,大大增強了制度的威懾力。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決不能含糊。隨著制度籠子越織越密,廣大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明顯增強,許多領導干部習慣于做“透明人”,向黨組織說真話說實話,如實向黨亮家底。而對于違紀違法領導干部來說,更不應該通過瞞報漏報的方式逃避問題,而要相信組織、依靠組織,老老實實及早向組織說清楚問題,積極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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